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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消防行政处罚制度-专门增加“监督检查”

      新消防法适应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在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作出较大修订,加大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补充完善了消防行政处罚制度。

     新消防法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解决了原消防法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规定得不全、不严密,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纠正和依法惩处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新消防法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新消防法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六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一类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需赔偿、违法要追究,是依法行政和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为了加强消防执法监督,新消防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着力规范和约束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权力的行使,强化了对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这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监督管理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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